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起步区 R1 线同步实施工程 EB4 路附属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起步区R1线同步实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 》( 雄安改发 ( 前期 ) 〔 202 2 〕 65号 )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起步区 R1 线同步实施工程 EB4 路附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 2024 173 号) 《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起步区R1线同步实施工程EB4路附属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初步审查意见的复函》 《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起步区 R1 线同步实施工程 EB4 路附属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 2025 〕 1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新区财政 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 起步区 R1 线同步实施工程 EB4 路附属工程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建设地点:河北雄安新区起步区。
2.2 本项目项目概况:
起步区 R1 线同步实施工程 EB4 路起于 NA11 路,终于 NB10 路,全长约 3.766 公里,已初步完成工作内容包括道路工程(路基、路面、边坡防护工程)、管线工程(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通信、电力、燃气及热力管线)、桥梁工程( 4 座桥梁上部结构、下部结构、附属设施)。本 项目 建设内容为起步区 R1 线同步实施工程 EB4 路附属工程,包含交通工程(含标志、标线等)、照明工程(含外电源引入、综合灯杆等)、绿化工程、桥梁装饰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内容。
2.3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为 4574.36 万元。
2.4 本项目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5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5年10月7日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其中绿化工程工期计划2个月,如因受季节气候 因素 影响绿化工程开工时间,则绿化工程工期可相应顺延。
2.5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包括 招标阶段的 招标文件、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范围内所有内容以及缺陷责任期完成前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水、临电、临排、办公区、生活区、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等)、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桥梁装饰工程、水土保持及项目 BIM 和 CIM 的建模应用与数据对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配套工程等,并对前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造价、实名制、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信息化及智能化和信访维稳等工作的执行与管理。
2.6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 1 )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业绩最低要求: / 。
( 3 )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项目经理须同时满足下列 ① 和 ② 要求:
① 1 名, 具有 有效的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本),注册单位与申请人一致,且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② 近三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负责过 1 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 3 0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 道路 工程 (合同内容应包含照明工程) 施工业绩。
注: a. 上述所附业绩合同为 PPP 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其他施工合同,其中该合同中该项目经理负责范围内对应的施工内容及金额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该项目业绩为该项目经理的满足要求的施工业绩。
b. 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6 中要求。
( 4 )财务要求: / 。
( 5 )信誉要求:
① 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申请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 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申请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 本项目对近 2 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申请人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 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申请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 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申请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 6 )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 申请人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 申请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 申请人 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d. 申请人 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
e. 申请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f. 申请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g. 申请人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h. 申请人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i. 申请人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j. 申请人 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 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k. 申请人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l. 申请人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m. 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n. 近一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申请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o. 申请人 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p. 申请人因 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 失信主体 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 为准);
q. 申请人 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r. 申请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s. 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 3 条第( 5 ) ② 项修改为本条);
t. 申请人被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网站( jzsc.mohurd.gov.cn )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u. 申请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v. 申请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w. 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 骗取中标 或 严重违约 或 重大工程质量 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 3 条第( 6 ) j 项修改为本条);
x. 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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